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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鞍山市供销总社主要职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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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》(中发[1995]5号)、国务院《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》(国发[1999]5号)精神,设置鞍山市供销合作总社。鞍山市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,由鞍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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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主要职责 |
(一) 宣传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和市委、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。
(二) 研究制定全市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。
(三) 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,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、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、协调和
管理。
(四) 协调与政府部门、社会组织的关系,指导成员社的业务活动。
(五) 调查研究供销合作社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,提出扶持性政策建议;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供
销社和社员的意见和要求;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。
(六) 指导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,改善经营管理,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,发挥群体联合优势。
(七) 指导全市供销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,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,开拓城乡市场,
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。
(八) 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,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,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的职权,依法
享有资产受益、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。
(九) 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,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。
(十) 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全国总社、省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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